山西中医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 来源:制药与食品工程学院  作者:学生会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奖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来源包括国家,省专项资金;学校从每年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学金的专项资金;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捐赠所设的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共分为三个等级:

1、综合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2、综合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3、综合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共分为三个等级:

1、单项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2、单项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3、单项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0%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八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

特殊贡献奖学金申请条件(有其中一项即可):

1、发表了较高质量的论文或经有关部门鉴定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2、省、市学校学习竞赛中优胜者。

3、受到省教委、团省委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省级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在校运会上打破纪录者。

5、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身残志坚事迹突出者。

6、在学校建设及有关活动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7、社会实践有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

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共分为五个等级:

1、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特等奖:奖励标准为2000元。

申请条件:

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者。

②获得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的科技成果认定或获得科技进步奖者。

2、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一等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

申请条件:

①在“兴晋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者。

②获得省科委、省教委、省卫生厅科技进步奖者。

③省级以上计算机、外语等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者。

3、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二等奖:奖励标准为500元。

申请条件:

①在“兴晋挑战杯”作品竞赛中获得三等奖者。

②获得省科委、省教委、省卫生厅的学术科技成果认定者。

③省级以上计算机、外语等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者。

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者。

4、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三等奖:奖励标准为300元。

申请条件:

①在“兴晋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鼓励奖者。

②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者。

③在省级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三篇学术论文者。

④在省级以上科技、外语等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者。

⑤所发明创造的作品得到学校“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委会的认可者。

⑥累积两次在校级医学论文评比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者。

⑦累积两次在校级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者。

⑧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者。

5、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鼓励奖:奖励标准为100元。

申请条件:

①在省级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两篇学术论文。

②在《新中医青年》杂志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三篇学术论文者。

③在校级医学论文评比竞赛中获一等奖者。

④在校级各种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者。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

1、考试课平均成绩进步20名,奖励标准为400元。

2、考试课平均成绩进步10名,奖励标准为200元。

第十一条 单位专项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

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或个人以捐赠的形式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由学校根据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向确定具体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从各班综合测评第一名中择优产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从各班综合测评第一至五名和单项奖排名第一至三名中产生。

3、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综合测评试行条例》的测评结果,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奖励。但要求思想品德、智体、能力三方面的成绩分别不得低于本项分值的70%、70%、35%。

4、单项奖学金严格按照学习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奖励,但要求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和智体两方面的成绩分别不得低于本项分值的70%、75%。

5、特殊贡献奖学金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依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6、学习进步奖学金在每学年综合测评期间与其他奖项同步产生。各班委会以两学年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为依据进行评选。

7、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均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特殊贡献奖学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可同时获得。

8、奖学金的评定于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进行上一学年的评定。评定工作由年级政治辅导员组织各班初评,各二级学院审核。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审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公示,予以表彰奖励。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本学年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进行正常学籍注册的学生。

(2)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违纪处分或处于留校察看期的学生,参加各种非法宗教团体、非法传销等组织的学生。

(3)不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不文明行为、有不良嗜好和不诚信记录的学生。

(4)早操出勤率低于95%的学生。

(5)课堂出勤率低于95%的学生。

(6)在学习过程中(作业、实验、见习、实习、考试等)有作弊行为的学生。

(7)各类课程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

(8)宿舍、卫生评比不合格宿舍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